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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公务用枪人员的合法权利

时间:2016-01-13

        一、保障公务用枪人员的持枪权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依法配枪是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直接体现,是履行职责的前提和保障。那么怎样才能保障人民警察依法配枪执行公务呢?笔者以为,这不仅需要各级领导认识的提升,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应在《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不依法配枪的法律责任,并在执法中严格加以落实。

        二、保障公务用枪人员接受培训的权利

        香港警方认为警察当局必须对警务人员因未接受有效培训导致的伤亡结果负责。如果警务人员因为未经过专门培训,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执行公务中人身受到伤害,警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警察当局对警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相应责任的观念,促使警察部门大力做好有关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警务人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为有效减少、防止警务人员伤亡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借鉴香港警方的管理理念,笔者认为应当修订《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细化各项要求,重点明确因未提供有效培训导致民警伤亡所应承担的单位和领导责任。坚决杜绝民警伤亡后,只争取荣誉称号、发放抚恤金的做法,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才能促使各单位真正做好培训工作。

        三、保障公务用枪人员获得必要的防护装备的权利

        “香港警方一方面要求警务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达到训练要求,另一方面特别强调警方必须按照规定为警务人员提供必须的培训和必要的装备。”相对香港地区的先进管理经验,我国在枪支使用人员的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先,公安民警急需的防护装备应及时配发。除目前一线民警配的“八大件”(警棍、手电、手铐、急救包、警绳、匕首、辣椒水、对讲机)外,防弹防刺服和防弹头盔也应逐人配备。另外,随着具有催泪、爆震等功能的非杀伤性警械的大力推广使用,防毒面具和眼罩也应配发到一线实战单位。其次,应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和《公安派出所装备标准》,除规定应配枪支的种类和数量外,要明确每一公务用枪配备岗位应配备的防护装备,将是否按照标准足额配备到位,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有效减少公安民警的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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